一、案件受理
1.登记立案
凡有明确的原告、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要求,应由人民调查处理的民事纠纷,均应立案处理。
2.案件受理
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民受理。
3、送达起诉书,指定答辩、举证期间
4、确定开庭审理时间。
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调查案情和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成员接办案件后,要在认真审阅诉讼材料的基础上,深入基层,依靠群众和基层组织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四、调解
对离婚案件的调解。
五、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案件可以就地进行,也可以在内进行。
(可以在审理中再次进行调解。)
六、裁判
制作判决书和裁定书
七、宣判
人民应尽可能向当事人当面宣判。宣判时,要向当事人宣布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说明本判决要在上诉期满无人上诉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八、上诉
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具体内容通知原审人民。
九、执行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般应由第一审人民负责执行。
十、申诉与再审
1.申诉
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服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可以提出申诉。
2.再审
各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应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再审。
十一、案卷归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