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六十七条人民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证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机关、机关、人民、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机关、人民、人民决定取保候审的,由机关执行。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人民在办理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机关执行。第五十二条【取保候审申请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人民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人民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