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行使拒绝交工权的前提是为交工前工程价款(主要是进度款)已经双方确认,之所以这一前提,乃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价款的结算,一般不如普通承揽工作的报酬结算那样简便快速,如果允许承包人就尚存争议的工程价款行使拒绝交工权,可能导致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长期处于不能被交付使用状态,不利于物的利用,与避免资源浪费的立法理念不合。
一、怎么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下: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其建造合同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按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合同无效;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经修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予以支持;修复后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申请支持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应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