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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认定标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4 06: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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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认定标准

1.《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8年上海市第59号令)。2.《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沪劳保福发[2001]34号)。3.《上海市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沪劳保发[1997]58号)。4.《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试行)》(沪劳保保发[1999]14号)。二、办理条件;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1)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者。(2)因病连续停止工作一年以上(精神病患者2年以上),下岗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者。2.经市再就办认定的失业丧劳特困人员,由本人所在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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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8年上海市第59号令)。2.《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沪劳保福发[2001]34号)。3.《上海市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沪劳保发[1997]58号)。4.《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试行)》(沪劳保保发[1999]14号)。二、办理条件;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1)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者。(2)因病连续停止工作一年以上(精神病患者2年以上),下岗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者。2.经市再就办认定的失业丧劳特困人员,由本人所在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1.《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8年上海市第59号令)。

2.《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沪劳保福发[2001]34号)。

3.《上海市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沪劳保发[1997]58号)。

4.《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试行)》(沪劳保保发[1999]14号)。

二、办理条件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1)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者。

(2)因病连续停止工作一年以上(精神病患者2年以上),下岗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者。

2.经市再就办认定的失业丧劳特困人员,由本人所在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3.职工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三、办理凭证

1.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的符合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书(失业丧劳特困人员由市再就办签署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业职工审批表》及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2.本人要求办理提前退休的书面申请;

3.本人连续一年病明(下岗人员须提供离岗证明);

4.本人连续6个月以上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凭证(下岗人员提供一年领取下岗生活费的凭证);

5.上年度本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结算单》(失业丧劳特困人员须提供黄浦区社保中心的《个人帐户转移通知单》);

6.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须填写《养老人员养老金申报表》(申3表)。

四、受理部门凡符合上述办理条件要求,须向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服务科特殊业务变更岗位办理申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其中:职工由所在单位到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丧劳特困人员由本人家属到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五、受理时间参保单位或个人至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从受理至复审结束一般为15个工作日,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当日,出具《业务受理回执》给参保单位或个人。

六、办理结果审核未通过:当场告知参保单位或个人未通过的原因。审核通过:在参保单位填写的表式上加盖经办人印章并出具《业务受理回执》给单位。受理材料移送业务管理科特殊业务复审岗位办理复审或报批手续。经复审或报批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若复审或报批不同意,则根据不批准理由,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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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认定标准

1.《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8年上海市第59号令)。2.《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沪劳保福发[2001]34号)。3.《上海市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沪劳保发[1997]58号)。4.《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试行)》(沪劳保保发[1999]14号)。二、办理条件;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1)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者。(2)因病连续停止工作一年以上(精神病患者2年以上),下岗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者。2.经市再就办认定的失业丧劳特困人员,由本人所在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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