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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赔偿标准有什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4 06: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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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赔偿标准有什么?

(一)、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后期门诊、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1、住院伙食补助费=25(元)×住院天数×70%。2、必要的交通费;(三)、辅助器具费用。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四)、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五)、护理费;住院期间及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此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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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后期门诊、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1、住院伙食补助费=25(元)×住院天数×70%。2、必要的交通费;(三)、辅助器具费用。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四)、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五)、护理费;住院期间及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此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后期门诊、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25(元)×住院天数×70%;

2、必要的交通费

(三)、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五)、护理费

住院期间及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此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12×457/12=457(元)。

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6×3816=226(元)

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20%。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致残一至四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致残五至六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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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赔偿标准有什么?

(一)、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后期门诊、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1、住院伙食补助费=25(元)×住院天数×70%。2、必要的交通费;(三)、辅助器具费用。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四)、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五)、护理费;住院期间及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此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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