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罪是指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终端上开设新型赌场,组织活动,包括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等行为。该罪名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上四种行为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且必须具有营利目的。
法律分析
网络罪是指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终端上开设新型赌场,组织活动,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
2.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
3.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
4.参与网站利润分成。
拓展延伸
网络罪的种类有哪些?
网络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网络罪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罪: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行为。在网络中,罪依然成立,但是其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如利用网络进行线上、开设赌场、提供资金和器材等。
2.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是指在公共场所、特定场所或者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媒介,为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的行为。网络中,提供平台、开设赌场、招募赌徒等行为都属于开设赌场罪。
3.资金罪:资金罪是指为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或者接受活动所得收益的行为。网络中,为网站提供资金、为活动提供担保、收取赌徒赌资等行为都属于资金罪。
4.器材罪:器材罪是指提供器材,如赌桌、赌具、赌码等供活动使用的行为。网络中,提供软件、网站、赌场等平台所使用的器材也属于器材罪。
5.洗钱罪:洗钱罪是指通过转账、支付等手段,协助活动所得收益或者赌资合法化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网络中,帮助赌徒结算赌资、转移资金等行为都属于洗钱罪。
总之,网络罪的种类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同时,网络行为具有隐蔽性,针对这种新型犯罪,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网络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利益,参与者将面临法律制裁。为了保障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我们应该坚决反对网络,坚决遏制行为的发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的“开设赌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