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延期符合规章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4 04:34:59
破产重整延期符合规章嘛?
破产重整可以延期。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导读破产重整可以延期。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重整可以延期。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重整延期符合规章嘛?
破产重整可以延期。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