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用不需要填写单价和数量,但必须确保项目齐全、字迹清晰、加盖专用章,并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购买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要求的专用。根据相关法规,若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扣销项税额。
法律分析
专用可以不填写单价和数量。单价和数量不属于必填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拓展延伸
规定:缺少数量和单价信息是否违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缺少数量和单价信息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九条和《管理办法》第十的规定,销售方在开具时,应当按照实际交易情况填写数量和单价信息。这是为了确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虚假交易和偷税漏税行为。因此,缺少数量和单价信息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补开等。因此,销售方在开具时务必确保填写正确的数量和单价信息,以避免违法风险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结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专用的数量和单价属于必填项目。销售方在开具时应确保填写准确,以确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避免违法风险和法律责任的承担。购买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要求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可能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因此,务必遵守相关规定,保证的合规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交易原则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