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合同的种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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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4 08:31:56
货运合同的种类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管道货物运输合同;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导读法律分析。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管道货物运输合同;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管道货物运输合同;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货运合同的种类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管道货物运输合同;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