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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没收程序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4 0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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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没收程序

法律分析: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没有被侵害人的应该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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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没有被侵害人的应该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法律分析: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没有被侵害人的应该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第一百九十七条 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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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没有被侵害人的应该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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