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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风险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3 20: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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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风险有哪些?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法律上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明确了依照股权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对于实际投资人能否享有股东权益问题,仍然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情形还有:公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的;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通过与境内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禁止或外商进入的行业的;隐名股东规避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的。(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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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法律上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明确了依照股权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对于实际投资人能否享有股东权益问题,仍然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情形还有:公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的;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通过与境内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禁止或外商进入的行业的;隐名股东规避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的。(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

法律上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明确了依照股权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对于实际投资人能否享有股东权益问题,仍然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情形还有:公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的;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通过与境内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禁止或外商进入的行业的;隐名股东规避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的。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

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根据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四)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对于股权代持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双方协商的情况来签订协议的,但法律上对于股权代持也有一定的风险,特别是一方存在违法的行为或者违约的责任,是需要根据代持协议中规定的违约责任来进行处理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享有股东身份吗

符合法律规定的隐名股东是享有股东身份的,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首先,如果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实质股东不能投资公司,为了规避该强制性规定而让名义股东作为投资人成立公司,这类协议肯定会认定为无效,实质股东不会享有股东权利,公司也会面临一系列股份变更、减资、退股等法律问题。

其次,如果隐名股东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且实质股东只是出于某些原因让名义股东出资,但公司绝大多数股东知道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实质股东具有股权,但应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隐名股东(实质股东)如想显名或确认股东资格,必须先到人民确认,并且在认定过程中隐名股东必须有共同设立公司或通过受让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应意思表示。如果隐名关系的双方仅为资金往来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没有成立公司或实际取得股权的意思,那么双方关系的实质应为借款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身份。

隐名股东身份的确认需有其他股东认可其股东身份的意思表示。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如果其他股东并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也不同意与其存在共同投资关系,该隐名股东不能被显名确认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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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风险有哪些?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法律上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明确了依照股权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对于实际投资人能否享有股东权益问题,仍然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情形还有:公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的;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通过与境内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禁止或外商进入的行业的;隐名股东规避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的。(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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