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因战致残,指军人或普通公民因执行作战任务受伤造成肢体、器官或神经的缺损以及生理功能障碍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6级。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符合入伤残军人休养院条件者,可以入院休养;不符合入休养院条件者和虽符合入院条件但本人愿意回家休养者,可以回家安置。二等、三等伤残军人,由原征集的县、市、市辖区妥善安置。因病致残,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积劳成疾造成肢体、器官或神经的缺损以及生理功能障碍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凡决定办理退伍的义务兵慢性病员,在治疗终结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伤残等级者,按照有关规定由负责评定伤残等级。
八级伤残可以提前退休吗
八级伤残不能申请提前退休,需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可以的。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