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的侵犯是犯罪客体,涉及索取财物、谋取利益、收受回扣等行为。国有单位是犯罪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为他人谋取利益目的下的贿赂行为。
法律分析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犯罪客观方面。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
拓展延伸
单位受贿罪的法定要件及司法解释解读
单位受贿罪是指单位或组织的工作人员以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构成要件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单位或组织的工作人员;二是以职务便利;三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四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我国法律,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不同司法解释中有所不同,例如最高人民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单位受贿罪的认定标准和量刑依据。综上所述,了解单位受贿罪的法定要件及司法解释对于准确适用法律、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单位受贿罪是指单位或组织的工作人员以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了解单位受贿罪的法定要件及司法解释对于准确适用法律、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在单位受贿罪中,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成为犯罪的客体,而国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则是犯罪的主体。通过明确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我们能够更好地防范和打击行为,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819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