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期借款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不同的分类结果,如下:
(一)按照不同的借款来源,长期借款可划分为:性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1.性银行贷款是指执行国家性贷款业务的银行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地方建设项目发放贷款,通常为长期借款。
如国家开发银行为满足企业承建国家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而提供的贷款,也包括出口信贷的款项等。
2.商业银行贷款是指由各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的贷款,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包括长期和短期贷款。
3.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主要是指
(1)由信托投资公司取得的货币和实物形式的信托投资贷款;
(2)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各种商业中长期贷款;
(3)从保险公司取得的工程、财产等保险贷款。
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一般较商业银行贷款的时间要长,要求的利率要高,对贷款人信用要求和担保的条件要严格。
(二)根据贷款用途,可划分为基本建设贷款、专项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1.基本建设贷款是指或企业为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及公益设施等而向银行申请借入的款项。
2.专项贷款是指或企业因为专门用途而向银行申请借人的款项,包括更新改造贷款、大修理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等。
3.流动资金借款是指企业专门为了满足流动资金需求而向银行申请借人的款项,包括生产周转借款、建设项目铺底流动资金、临时借款、流动基金借款等。
(三)按贷款有无担保和担保方式,可划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1.信用贷款是指工程项目主体不需提供任何担保,仅凭其信用而获得的贷款。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手续简便,但对于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而言,缺乏安全保障,因此,这类贷款一般是信用等级较高的项目主体才能获得。
2.保证贷款是以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还款保证作为条件的担保贷款,它受到保证人经济能力和资信程度。
3.质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质物为条件的贷款,质物必须转移给贷款人占有,常用的质物有国库券、可转让定期存单等。
4.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为条件的贷款,抵押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提供者(抵押人)占有和使用,但必须进行抵押登记,未经贷款银行(抵押权人)允许不得将抵押物变卖、赠送、交换或抵押给他人,常用的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