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分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日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开设赌场、以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但输赢不大,不是以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抽头达五千构成罪。
司法解释明确,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代理网算开赌场
司法解释明确,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域外开赌场禁招中国人
司法解释明确,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帮他人以共犯论处
司法解释明确,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罪的共犯论处。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明确,实施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的;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的。网络赌资按其代表金额定
司法解释明确,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带少量财物娱乐不算赌
司法解释严格分别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