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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五种加重情节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4 01: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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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五种加重情节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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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主观。;


法律主观:

1、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2、二人以上轮奸的; 注意: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3、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 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 强奸罪 从重处罚。(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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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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