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2、下列情况以外的质量鉴定申请均予以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以上办理范围的;
二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三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受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实施鉴定的;
五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一、医疗事故责任确认的步骤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责任确认的步骤具体如下:
1、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交给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2、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至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二、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
1、《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2、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起诉。”社会组织主要指各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