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案件诉前协调应以原告自愿为原则,尊重其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诉前协调需征求原告意见,并避免因协调延误立案导致原告怀疑。诉前协调要求当事人自愿处分,并严格遵守调解自愿原则。
法律分析
行政案件诉前协调处理,应以原告自愿为原则,不能强制协调。自愿原则是指尊重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做出的自由处分。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当事人同意协调处理和同意协调处理的时机都属于其程序上的自由处分。诉前协调,主要是应征求原告的意见,以原告同意诉前协调为前提条件。在处理诉前协调案件时,应防止以诉前协调为由,不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导致原告在立案之前已经对产生合理怀疑,不利于案件的审理。诉前协调不但要程序上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在实体权利上更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条件,严格遵守调解自愿原则。
拓展延伸
诉前调解的注意事项和拒绝方式
诉前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但并非每个案件都适合调解。在面对诉前调解时,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牢记。首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不会受到不公平的约束。其次,认真评估案件的复杂性和可能的解决方案。如果您决定拒绝调解,应当向提出书面拒绝申请,并陈述拒绝的理由。这样可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在拒绝时,要注意礼貌和尊重,以维护良好的法律形象。请记住,拒绝调解并不意味着您放弃了解决纠纷的机会,您仍然可以选择其他合适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在行政案件诉前协调处理中,自愿原则是至关重要的。当事人应该自由决定是否同意诉前协调,并在程序和实体权利上得到充分尊重。在处理诉前协调案件时,应当及时办理立案手续,避免给原告造成合理怀疑。同时,当事人拒绝调解并不意味着放弃解决纠纷的机会,可以选择其他合适的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面对诉前调解时,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以礼貌和尊重的方式表达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