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行政诉讼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否则行政相对人是可以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的。
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复议前置的案件,包括如下几种:
1.治安处罚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
2.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第一款、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3.对自然资源权属确认的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4.工伤保险案件(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
5.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案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一、复议先行的情况
复议先行的情况是指,在某些案件情况下,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叫复议前置。复议前置的案件包括对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服或者对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不服等情形。行政复议前置,即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首先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这一途径寻求救济。
二、行政复议前置的依据有哪些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如下:
1.行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
2.海关纳税争议案件。
3.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5.价格违法处罚。
6.对拘留处罚不服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