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用于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中的规定是,审判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已经怀孕了,如果是孕妇的话,不适合判处死刑,在当事人已经流产了的情况下,如果罪行极其恶劣,是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一、孕妇分娩后适用死刑吗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为分娩后的妇女的,适用死刑。。《刑法》。第四十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停止执行死刑后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最高人民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停止执行死刑。下级人民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审核。”“最高人民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下级人民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审核。”“对于下级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最高人民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2)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接到最高人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依法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