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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另一方是否有约束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2 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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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另一方是否有约束力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但夫妻一方在实施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时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明确跟相对人说其实施该行为只代表其个人意愿。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权益,该条还明确规定了善意相对人制度,即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一、合同效力 待定;《民法典》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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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但夫妻一方在实施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时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明确跟相对人说其实施该行为只代表其个人意愿。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权益,该条还明确规定了善意相对人制度,即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一、合同效力 待定;《民法典》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但夫妻一方在实施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时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明确跟相对人说其实施该行为只代表其个人意愿。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权益,该条还明确规定了善意相对人制度,即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一、合同效力 待定

《民法典》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实施。但对于未成年人依法不能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当然无效的行为,而只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就确定了未成年人不能依法实施的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不必追认。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的效力问题,通行的理论基本是这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有二种情况,一种是可以实施的民事行为,如纯获利益的行为和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这种行为是有效的,其它民事行为,依《民法典》应由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其自己不能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点: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齐备。

2、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效力待定引起的原因:

1.狭义的无权代理。

2.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

3.无权处分。

4.承担。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当效力待定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效时,如何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二、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以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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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另一方是否有约束力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但夫妻一方在实施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时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明确跟相对人说其实施该行为只代表其个人意愿。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权益,该条还明确规定了善意相对人制度,即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一、合同效力 待定;《民法典》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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