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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与再审程序有何区别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3 07: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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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与再审程序有何区别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程序。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二者有以下区别。(1)审理对象不同:死刑复核是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目的在于防止发生错误判决;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目的在于纠正裁判中的错误。(2)提起的主体不同: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主动报请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则由当事人提起或由原裁判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由其上级的人民决定提审、指令再审,上级人民提出抗诉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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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程序。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二者有以下区别。(1)审理对象不同:死刑复核是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目的在于防止发生错误判决;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目的在于纠正裁判中的错误。(2)提起的主体不同: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主动报请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则由当事人提起或由原裁判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由其上级的人民决定提审、指令再审,上级人民提出抗诉而开始。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程序。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二者有以下区别:

(1)审理对象不同:死刑复核是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目的在于防止发生错误判决;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目的在于纠正裁判中的错误。

(2)提起的主体不同: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主动报请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则由当事人提起或由原裁判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由其上级的人民决定提审、指令再审,上级人民提出抗诉而开始。

(3)提起的理由不同:死刑复核程序是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或第二审人民主动将案件报请有核准权的人民而引起,不需要其他理由;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是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运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4)提起的时间不同:死刑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有权人民核准;提起再审程序,法律并没有期限,只是在发现新罪或者无罪改判为有罪时,应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内才能提起。

(5)受理案件的审级不同:依照死刑复核程序规定有权进行复核的只有最高人民和高级人民;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既可以是原审人民,也可以是任何上级人民。

(6)作出的裁判的效力不同:死刑复核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生效的判决、裁定,应当交付执行;再审程序中的判决、裁定的效力取决于再审判决、裁定的程序和审级。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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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与再审程序有何区别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程序。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二者有以下区别。(1)审理对象不同:死刑复核是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目的在于防止发生错误判决;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目的在于纠正裁判中的错误。(2)提起的主体不同: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主动报请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则由当事人提起或由原裁判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由其上级的人民决定提审、指令再审,上级人民提出抗诉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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