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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利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5 02:32:26
文档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利

于1991年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指出: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开发,即必须具备原创性,同时,必须是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而非存在于开发者的头脑中。新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后根据2011年1月8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规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关于修改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①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②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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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于1991年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指出: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开发,即必须具备原创性,同时,必须是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而非存在于开发者的头脑中。新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后根据2011年1月8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规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关于修改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①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②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于1991年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指出: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开发,即必须具备原创性,同时,必须是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而非存在于开发者的头脑中。新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后根据2011年1月8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规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关于修改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①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②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③使用权,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④使用许可和获酬权,即许可他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⑤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现在我们的生活与互联网息息相关,用手机了解自信、看剧、支付已经成为大多数民众的日常管生活。现在,我们已经不能想象离开网络的生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也是在此基础上对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有效期的登记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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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利

于1991年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指出: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开发,即必须具备原创性,同时,必须是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而非存在于开发者的头脑中。新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后根据2011年1月8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规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关于修改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①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②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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