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运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去工商局办理个体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办理道路经营许可证;
3、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4、办理有关税费手续,领取税务登记证;
5、车辆拿到当地车管所进行上牌;
6、领取营运证。
向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营运资格证,其实就是车辆运营证和从业资格证的简称,这两个证是运营性货车必备的。车辆运营证——车辆营运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的合法凭证,如果车辆没有营运证,那么就是无证经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黑车”。
申请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4、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申请材料:
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外地驾驶员提供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正面脱帽照片(4张) 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