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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5 02: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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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56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在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即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根本依据是权利要求书,并且是权利要求书的整体、实质内容,而非个别的文字或措辞。如果一项技术构思并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即使在说明书、附图中体现仍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见,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即可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权利要求书是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说明书、附图不能作为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只是居于从属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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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56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在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即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根本依据是权利要求书,并且是权利要求书的整体、实质内容,而非个别的文字或措辞。如果一项技术构思并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即使在说明书、附图中体现仍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见,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即可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权利要求书是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说明书、附图不能作为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只是居于从属地位。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56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在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即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根本依据是权利要求书,并且是权利要求书的整体、实质内容,而非个别的文字或措辞。如果一项技术构思并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即使在说明书、附图中体现仍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见,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即可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权利要求书是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说明书、附图不能作为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只是居于从属地位。

(二)作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认定依据,清楚、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是必须的。要对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作出清楚、准确的解释,明确该发明创造的目的、效果,需要参考说明书和附图。说明书和附图具有解释权利要求书的法定功能。

(三)在认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为了明确某一技术术语的含义还可以参考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行政部门和申请人之间的往来信件和文件。当然,这些信件和文件不能作为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但在这些信件和文件中专利权人表示认可、承诺或放弃的东西,专利权人以后是不能反悔的,这就是所说的“禁止反悔原则”。

一、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准备哪些申请材料

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准备如下申请材料:

(一)请求书,应载明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相关事项;

(二)说明书,应当为可以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完整、清楚的说明;

(三)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二、实用新型专利的特点是什么

(一)只保护产品。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二)创造性要求不高。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实用价值大;

(三)专利权审批简化。在专利权审批上采取简化审批程序、缩短保护期限、降低收费标准办法加以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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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56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在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即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根本依据是权利要求书,并且是权利要求书的整体、实质内容,而非个别的文字或措辞。如果一项技术构思并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即使在说明书、附图中体现仍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见,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即可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权利要求书是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说明书、附图不能作为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只是居于从属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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