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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罪新立案标准是多少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5 02: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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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罪新立案标准是多少

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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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一、对“超过三个月未还”“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高检发释字〔1999〕2号),在处理挪用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罪。“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是犯罪,由主管部门按政务处理。

2.挪用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罪,不受三个月的时间和是否归还的。

3.挪用归个人进行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罪,不受上述“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4.挪用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5.挪用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进行营利活动。

6.有关挪用罪案中的“非法活动”,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其他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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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罪新立案标准是多少

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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