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婚前买房的规定有:《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一方将房产赠送给另一方的,结果又在变更登记时反悔的,可以按照《民法典》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民法典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百五十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