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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地出让规定53号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4 15: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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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地出让规定53号

法律分析: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 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 止土地闲置浪费。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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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 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 止土地闲置浪费。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法律分析: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 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 止土地闲置浪费。

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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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地出让规定53号

法律分析: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 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 止土地闲置浪费。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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