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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属于合同转让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5 14: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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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属于合同转让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的规定。1、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通过发包的形式,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单位完成的活动,属于特殊的民事行为,不属于合同转让。2、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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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的规定。1、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通过发包的形式,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单位完成的活动,属于特殊的民事行为,不属于合同转让。2、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1、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通过发包的形式,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单位完成的活动,属于特殊的民事行为,不属于合同转让。

2、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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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属于合同转让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的规定。1、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通过发包的形式,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单位完成的活动,属于特殊的民事行为,不属于合同转让。2、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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