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问题:根据《解释(二)》第10条,如果符合特定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区分彩礼与赠与的关键在于是否基于当地风俗、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是否不得已给付。不符合彩礼情形的包括取悦对方的赠与、恋爱期间的赠与、共同消费中男方支付的费用等。离婚时,陪嫁属于女方个人婚前财产,婚礼上收到的礼金根据是否领证前后归属。未办结婚登记的同居情况下给付的彩礼,处理观点有返还和不返还两种。
法律分析
符合情况的可以要求返还。
《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要求离婚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而要求离婚的。
1、彩礼与赠与不是一回事!
区分彩礼与赠与,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赠与对方财产性利益时是否基于当地的风俗。
(2)是否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3)财产性利益是否为不得已而给付的。
2、不能认定为彩礼的情形的情形有哪些?为彩礼的情形: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3、要离婚,彩礼归谁?
在离婚时,女方名义存下的,婚礼上给的彩礼(该彩礼中一部分是男方亲属给的彩礼,一部分是女方的陪嫁)归谁?
①陪嫁应是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②婚礼上收的礼金:如果是在领结婚证后举办的婚礼,所收礼金就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领证之前举办婚礼:男方的礼金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女方礼金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换言之,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才能请求返还。
所以,如果按照东北习俗给女方的彩礼钱,没有出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一般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3)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前一方按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了彩。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不能共同生活,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该如何处理?
对此,现行的《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处理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即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理由是因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种观点认为给付的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结语
彩礼的返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根据《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并要求离婚,人民应予以支持。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前一方按当地风俗给付的彩礼,尚未明确如何处理。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应返还彩礼,另一种是只在特殊情况下支持返还请求。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