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填报《社会保险人员补缴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鲜章;
2、用人单位申请缴纳社会保险欠费的书面申请(需注明申请理由、承诺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并已知晓补缴期间不享受医疗、工伤和生育待遇),收1份并加盖鲜章;
3、职工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收复印件1份;
4、经相关部门核定的需提供以下资料,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人民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
(3)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
5、因投诉、信.访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劳动合同,核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核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装订成册含有职工工资表的原始会计凭证、人事档案、职工工资卡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等其他证明材料,核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