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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报债权是不是构成放弃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5 14: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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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报债权是不是构成放弃

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如果没有补充申报或者此前已进行的分配的,视为放弃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五十六条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一、债权人申报债权要提供哪些证据。(1)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转账单、对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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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如果没有补充申报或者此前已进行的分配的,视为放弃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五十六条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一、债权人申报债权要提供哪些证据。(1)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转账单、对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如果没有补充申报或者此前已进行的分配的,视为放弃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十六条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一、债权人申报债权要提供哪些证据

(1)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转账单、对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3)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抵销、清偿)等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4)债权如涉及诉讼、调解、保全、仲裁、执行,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书、执行案件通知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其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6)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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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报债权是不是构成放弃

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如果没有补充申报或者此前已进行的分配的,视为放弃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五十六条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一、债权人申报债权要提供哪些证据。(1)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转账单、对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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