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房屋产权的证据;
(2)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证明;
(3)证明转租合法性的证据;
(4)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定金(或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或收据等。
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房屋租赁纠纷的举证是要证明当事人主体适合的证据,第二点就是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第三点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假如说引发了房屋租赁纠纷,但是房东或者租客都无法举证双方存在着事实租赁关系,这样的话也无法立案,而且,房屋租赁纠纷取证也是谁主张谁举证。
一、房屋租赁纠纷如何举证?
1、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口头租赁协议应提供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
2、出租人和承租人履行义务的情况。
(1)承租人欠租的,应提供欠租时间、金额、承租人所在单位对房租补贴情况等证明材料。
(2)承租人私自拆改房屋的证明材料。
(3)承租人擅自转租、转借或空闲房屋的证明材料。
(4)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的证明材料。
(5)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证明材料。
(6)出租人强撵承租人腾房时有无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害等证明材料。
二、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