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破产法》第21条规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管辖,但如果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约定了仲裁,债权人应向仲裁委提出债权确认申请。中级受理破产申请后,可将案件交由基层审理,或由上级指定专业集中审理特定类别案件。
法律分析
根据《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该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管辖。如果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纠纷约定了仲裁,那么当管理人对该债权不予确认登记时;
债权人就应当向仲裁委提出债权确认申请,受理破产的没有管辖权。实践中,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受理。
受理破产申请的中级,可以将本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报请高级人民批准,交由基层人民审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拟确认的债权;
如果属于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须专门管辖的案件,则此类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指定一家有权管辖此种专业案件的,集中审理类似案件。
拓展延伸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争议解决途径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争议解决途径主要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在诉讼方面,当各方无法就债权确认达成一致时,可以向提起诉讼,通过的审理来解决争议。而非诉讼途径则包括调解、仲裁和协商等方式,各方可以通过第三方的介入来寻求争议的解决。在选择解决途径时,需要考虑具体案件的特点、当事人的意愿以及法律规定等因素。无论采用何种途径,解决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目的是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结语
因此,根据《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管辖权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承担。然而,如果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在债权债务纠纷中约定了仲裁,则债权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债权确认申请,而不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提起诉讼。在实践中,中级人民通常受理破产案件,但也有可能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审理。对于属于特定专业领域的案件,如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上级人民可能会指定一家有权管辖此类案件的进行集中审理。在解决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时,可选择诉讼或非诉讼方式,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破产程序的公正高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