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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规定的若干规定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5 19: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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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规定的若干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民事诉讼举证的若干规定的简要概述。第一条,原告向人民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第二条,人民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调查收集。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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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民事诉讼举证的若干规定的简要概述。第一条,原告向人民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第二条,人民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调查收集。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民事诉讼举证的若干规定的简要概述: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不予确认。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决定的。

人民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二条,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第十三条,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第十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一、民事诉讼证据不足的处理方式

民事纠纷事实清楚证据不足的处理方式是: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于民事案件,若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并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那此时该当事人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民事证据不足的,驳回诉讼请求。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对于民事案件,若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并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那此时该当事人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当民事诉讼证据不足时,法庭就没有办法正常的审理下去,一般会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件通常也是败诉。那也就很难判断出当事人双方的孰是孰非。作出的审理判定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审判人员,以防在在证据判定中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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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民事诉讼举证的若干规定的简要概述。第一条,原告向人民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第二条,人民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调查收集。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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