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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与二胎有冲突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24 00: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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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与二胎有冲突吗

法律咨询。请问四川再婚家庭另一方没有小孩可以再生第二胎吗?四川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是怎样的。律师解答。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二胎新,因离婚或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生第二胎。相关法律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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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咨询。请问四川再婚家庭另一方没有小孩可以再生第二胎吗?四川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是怎样的。律师解答。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二胎新,因离婚或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生第二胎。相关法律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法律咨询:

请问四川再婚家庭另一方没有小孩可以再生第二胎吗?四川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二胎新,因离婚或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生第二胎。

相关法律条例: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第十六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该内容由 杨春平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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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与二胎有冲突吗

法律咨询。请问四川再婚家庭另一方没有小孩可以再生第二胎吗?四川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是怎样的。律师解答。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二胎新,因离婚或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生第二胎。相关法律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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