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管理,促进库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库区社会的安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和《福建省水电站库区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库区工作机构是负责全省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机构;有关地(市)、县(区)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或指定的库区工作机构是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机构。第四条库区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国家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并重的原则,以大农业安置为基础,多渠道、多产业、多形式、多方法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活达到或超过搬迁前的水平。第五条库区各级要充分调动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大力支援库区工作,促进库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保持库区社会的安定稳定。在建设库区物质文明的同时,要着力建设库区精神文明,使库区两个文明建设得到协调发展。第六条实施开发性移民方针。发展库区经济,应当依靠科学技术,重视教育和智力开发,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鼓励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第七条地方各级应把库区经济与社会发展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库区移民的生活随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得到改善与提高。第地方各级应加强对库区工作的领导,加强库区工作机构的干伍建设。第二章职责与职能第九条省库区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和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针、和法律、法规;
(二)根据有关部委及省对库区工作的部署和水电站(水库)主体工程进度要求,组织有关地(市)、县(区)和部门实施经审批的库区移民安置规划及投资概算,并实行经济责任总包干,按计划进度完成各自承担的库区工作任务;
(三)协助电站业主开展库区有关工作;
(四)负责审定和监督库区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
(五)组织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规划的初审和实施计划的审定,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六)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协调、综合全省大中型水电站(水库)移民安置及库区防护等工作,定期向省汇报库区工作情况;
(七)研究起草地方性库区移民法规草案,并对现行的、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受理库区移民来信来访,调解移民纠纷;
(八)负责指导库区开发性生产,协助库区地(市)、县(区)安排好移民的生产出路;按分工权限负责库区开发性生产项目的立项审批及资金安排;(九)负责管理和使用库区建设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安排使用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检查和监督库区安置点的安全防护工作,协同抓好库区防汛工作;(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建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移民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一)负责总结交流移民工作经验;开展库区咨询和移民评估工作;
(十二)组织库区系统干部的政治和业务培训;
(十三)完成省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第十条地(市)、县(区)库区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和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针、和法律、法规;
(二)根据省及省库区工作机构的部署和水电站(水库)主体工程进度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库区移民安置计划,并实行经济责任包干,按计划进度完成各自承担的库区工作任务;
(三)协助电站业主开展库区有关各项工作;
(四)按照包干原则,组织实施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按进度要求完成库区移民投资计划;
(五)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及库区防护等工作,定期向同级和上级库区工作机构汇报库区工作情况,并向水电站(水库)业主通报;
(六)组织库区开发性生产,在地(市)、县(区)的领导下,安排好移民的生产出路;按分工权限审批库区开发性生产项目、安排库区开发性生产资金;
(七)安排和使用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建设维护基金和库区建设基金,落实库区安置点的安全防护,协同抓好库区防汛工作;
(八)完成同级和上级库区工作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