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
(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九条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和城市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