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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胎的优惠规定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27 02: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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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胎的优惠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1、夫妻已经有两个子女了,但是如果有子女鉴定是病残儿,无法成为正常的劳动力者的,可以生三胎;2、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能生育的,可以再生一个孩子。3、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再婚后未生子女的,可以再生一个;4、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5、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法律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 各级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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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1、夫妻已经有两个子女了,但是如果有子女鉴定是病残儿,无法成为正常的劳动力者的,可以生三胎;2、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能生育的,可以再生一个孩子。3、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再婚后未生子女的,可以再生一个;4、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5、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法律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 各级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

1、夫妻已经有两个子女了,但是如果有子女鉴定是病残儿,无法成为正常的劳动力者的,可以生三胎;2、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能生育的,可以再生一个孩子;3、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再婚后未生子女的,可以再生一个;4、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5、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条 各级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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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胎的优惠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1、夫妻已经有两个子女了,但是如果有子女鉴定是病残儿,无法成为正常的劳动力者的,可以生三胎;2、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能生育的,可以再生一个孩子。3、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再婚后未生子女的,可以再生一个;4、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5、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法律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 各级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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