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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津贴10%国家 规定文件?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16 0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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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津贴10%国家 规定文件?

护士津贴10%国家 规定文件。根据甘肃省人事局、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转发提高护士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事〔1998〕3号),《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甘工改办〔1985〕108号)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重新调整我院护理人员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范围。一、享受10%护士津贴岗位的范围凡在病房、放射科、门诊、手术室、急救中心、重症监护室、消毒供应中心、内镜室、导管室、血液透析室、诊区治疗室、体检中心、护理外勤队、、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在医院护理部专职从事护理管理工作的护士。均属于享受10%津贴岗位的范围,除上述护理岗位外,在其他科室聘为护士职务的人员,不列入执行范围。这样解释好理解吗。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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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护士津贴10%国家 规定文件。根据甘肃省人事局、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转发提高护士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事〔1998〕3号),《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甘工改办〔1985〕108号)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重新调整我院护理人员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范围。一、享受10%护士津贴岗位的范围凡在病房、放射科、门诊、手术室、急救中心、重症监护室、消毒供应中心、内镜室、导管室、血液透析室、诊区治疗室、体检中心、护理外勤队、、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在医院护理部专职从事护理管理工作的护士。均属于享受10%津贴岗位的范围,除上述护理岗位外,在其他科室聘为护士职务的人员,不列入执行范围。这样解释好理解吗。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护士津贴10%国家 规定文件?根据甘肃省人事局、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转发提高护士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事〔1998〕3号),《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甘工改办〔1985〕108号)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重新调整我院护理人员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范围。一、享受10%护士津贴岗位的范围凡在病房、放射科、门诊、手术室、急救中心、重症监护室、消毒供应中心、内镜室、导管室、血液透析室、诊区治疗室、体检中心、护理外勤队、、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在医院护理部专职从事护理管理工作的护士。均属于享受10%津贴岗位的范围,除上述护理岗位外,在其他科室聘为护士职务的人员,不列入执行范围。二、相关规定1、从事护理工作不满20年的护士,调离护士工作岗位后,10%护士津贴的部分不再享受,并执行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2、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护士,因工作需要,经医院批准调离护理岗位后,在我院从事其他工作者,享受10%护士津贴的部分。3、凡是本人要求调离护理岗位的,经医院同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者,即使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也一律从调离后第2个月起停发10%护士津贴部分。4、调入人员在原单位工龄满20年,调入我院未从事护理工作的不得享受10%护士津贴。5、现不在规定范围内的护理人员,在本院从事护理工作不满20年的,取消10%护士津贴。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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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津贴10%国家 规定文件?

护士津贴10%国家 规定文件。根据甘肃省人事局、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转发提高护士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事〔1998〕3号),《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甘工改办〔1985〕108号)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重新调整我院护理人员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范围。一、享受10%护士津贴岗位的范围凡在病房、放射科、门诊、手术室、急救中心、重症监护室、消毒供应中心、内镜室、导管室、血液透析室、诊区治疗室、体检中心、护理外勤队、、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在医院护理部专职从事护理管理工作的护士。均属于享受10%津贴岗位的范围,除上述护理岗位外,在其他科室聘为护士职务的人员,不列入执行范围。这样解释好理解吗。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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