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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抚养费能给探视权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18 17: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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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抚养费能给探视权么

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孩子抚养费,是权利的放弃;但对方的探视权属法定的,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不能因此剥夺,对方仍有探视权。《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具体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一)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二)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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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孩子抚养费,是权利的放弃;但对方的探视权属法定的,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不能因此剥夺,对方仍有探视权。《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具体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一)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二)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孩子抚养费,是权利的放弃;但对方的探视权属法定的,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不能因此剥夺,对方仍有探视权。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具体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一)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二)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一、离婚后不给抚养费是否会坐牢

离婚后一方有义务给付抚养费而不给付的,一般不会坐牢。一方不给抚养费,属于民事纠纷,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是不需要坐牢的。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可见,不给子女抚养费不至于坐牢。

二、明确书写离婚协议女方不给抚养费是否合法?

离婚协议中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离婚问题经过协商,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只要其内容不侵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依据该离婚协议了离婚证,该离婚协议书就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是不能约定免除的,离婚协议中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可以根据各方的经济收入,女方可以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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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抚养费能给探视权么

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孩子抚养费,是权利的放弃;但对方的探视权属法定的,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不能因此剥夺,对方仍有探视权。《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具体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一)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二)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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