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包括:
1、《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所负提请告知义务;
2、《民法典》第497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生效要件以及违反公平原则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3、《民法典》第49规定,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理解或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什么规定
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免除其责任。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二、加重对方责任。指格式条款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三、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指排除对方按照合同的性质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什么规定?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该内容由 蒋先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