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处理是: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应按照通常理解来予以解释;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则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则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的重要作用和运用?
因其强大的功能,格式合同自产生之日起就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首先,格式合同能够避免重复谈判,使合同的订立手续简便、程序快捷,能够节约成本,效率高。其次,由于格式合同往往是重复使用的,所以其提供者在制定的过程中较为审慎,其标准化致使因其强大的功能,格式合同自产生之日起就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首先,格式合同能够避免重复谈判,使合同的订立手续简便、程序快捷,能够节约成本,效率高。
其次,由于格式合同往往是重复使用的,所以其提供者在制定的过程中较为审慎,其标准化致使条款漏洞较少,从某种程度上讲,也保护了缺乏相关知识的一般消费者的利益。
再次,格式合同作为要约形式,其内容一经确定便相对稳定,任何不特定的对方当事人都不能对之加以更改,对格式合同不加拒绝的所有受要约人都平等地按照格式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体现了一种强制的平等。
最后,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型交易形态不断出现,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对于这些交易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没有明确规定,而采取格式合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法律的空白,准确规定合同的内容能为法律的完善提供参照。格式合同出现的根本原因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这就导致提供者极有可能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格式合同实际上剥夺了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权利,其自愿就可能成为无奈的自愿。格式合同的大量使用,尤其对对方当事人不公平的条款,导致了该领域的不平等和,由此造成了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
综上所述,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处理是: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法官提醒,“一对众”型互联网服务平台通过格式条款约定会员服务相关内容,有行业必要性和现实合理性,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以使用代替同意的方式限缩已承诺用户的合同权利。对于可能影响用户实质权利的条款,平台应当以精准的表达明确服务内容,避免产生歧义,进而损害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