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旨是指行为人提供场所和条件,召集、收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牟取非法利益。该罪侵犯社会治安和他人人身权、健康权,犯罪对象是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犯罪主体一般为主观故意,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属于选择性罪名,根据具体行为特征进行认定。
法律分析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场所,召集、收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和健康权。犯罪对象是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被侵害的对象是非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则不构成本罪,但是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所谓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3)犯罪主体系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人员而又有意容留并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刑法》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在具体认定罪名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实施行为的具体特征,按照选择性罪名的定罪方法予以认定。
拓展延伸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律责任与防控措施研究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律责任与防控措施研究》是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防控措施进行深入研究的学术论文。该研究旨在探讨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律责任界定、适用条件以及相应的刑罚幅度,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比较。同时,研究还将重点关注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预防与控制措施,包括社会宣传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执法机关的加强监管等方面的建议和措施。通过该研究,旨在为相关法律实施和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以促进社会各界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提高社会对毒品问题的关注度和防范意识,从而达到减少毒品犯罪的目的。
结语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危害不容忽视。该罪既侵犯了社会治安秩序,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和健康权。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而又有意容留并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对于此罪,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的完善和执法机关的监管,同时进行社会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毒品问题的关注度和防范意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努力,减少毒品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门规定。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三章 社区戒毒 第二十条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