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18 20:19:16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一)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三)特需药品;(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导读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一)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三)特需药品;(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一)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三)特需药品;(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一)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三)特需药品;(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