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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过程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18 21: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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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过程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一)申报时间: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前。即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二)申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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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一)申报时间: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前。即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二)申报地点。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一)申报时间: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前。

即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二)申报地点:

只取得—处经营所得——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取得多处经营所得-—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但要选择一处进行汇总申报,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C表)》。

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应注意哪些有关规定

1.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6.经营所得税前扣除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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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过程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一)申报时间: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前。即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二)申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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