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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资制度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07 10: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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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资制度规定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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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主观。


法律主观:

12-30 17:06:09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精神及中央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 最低工资标准 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7.2元、每月不低于126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8.05元、每月不低于140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 和 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元/小时提高到15.2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3元/小时提高到36.6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保证劳动者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 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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