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级别管辖是在我国系统内部确定上下级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的法律制度。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根据案件标的额、影响、复杂程度来确定基层人民、中级人民、高级人民和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般而言,由于我国基层设在县一级行政区,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基层受理。
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地域管辖是按照人民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别、不同地区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度。地域管辖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经济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等。
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具体规定是: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③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民事诉讼可以选择吗?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是不能选择的,但如果双方约定管辖的除外,不同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1、级别管辖
定义: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划分标准:
(1)基层人民: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和商标纠纷、海事海商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的案件。
(3)高级人民: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辖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4)最高人民: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