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可以打到最高人民。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人民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行使。人民依照相关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审理的案件如下:
(一)审理法律规定的管辖和认为应当由最高人民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对高级人民、专门人民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
(三)审理最高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