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开射击:
(一)逮捕、拘留、押解人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或脱逃等非常情况,非开不能制止时;
(二)犯罪分子以暴力破坏社会秩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非开不能制止时;
(三)人民保卫的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不能制止时;
(四)犯罪分子劫狱或在押人犯越狱、行凶、、抢夺武器,非开不能制止时;
(五)人民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非开不能自卫时。
第四条人民依照第三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开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警告,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法律依据:
《人民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开射击:
(一)逮捕、拘留、押解人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或脱逃等非常情况,非开不能制止时;
(二)犯罪分子以暴力破坏社会秩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非开不能制止时;
(三)人民保卫的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不能制止时;
(四)犯罪分子劫狱或在押人犯越狱、行凶、、抢夺武器,非开不能制止时;
(五)人民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非开不能自卫时。
第四条人民依照第三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开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警告,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报告。